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91640部队军事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湛府通〔2020〕19号
根据91640部队军事项目建设需要,湛江市人民政府拟依法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地块一:东至部队用地,南至坡头区龙头镇上蒙村尖山西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西至坡头区龙头镇上蒙村新屋地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北至坡头区龙头镇上蒙村尖山西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地块二:东至部队用地,南至坡头区龙头镇上蒙村尖山西经济合作
社集体土地,西至坡头区龙头镇上蒙村尖山西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北至部队用地;地块三:东至吴川市塘㙍镇西埇村雷公石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南至部队用地,西至部队用地,北至吴川市鸿意石场花岗矿区(详见用地位置图)。
二、土地现状
地块一:坡头区龙头镇上蒙村属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8.6607公顷,其中农用地7.1674公顷(耕地5.3880公顷、园地0.0617公顷、林地0.8941公顷、其他农用地0.8236公顷),建设用地1.4933公顷;
地块二:坡头区龙头镇上蒙村属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4743公顷,其中农用地0.4546公顷(耕地0.1890公顷、园地0.0023公顷、林地0.2633公顷),建设用地0.0197公顷;
地块三:吴川市塘㙍镇西埇村属下经济合作社集体农用地4.7695公顷(耕地2.5502公顷、林地2.2193公顷)。
上述三个地块,用地面积共13.9045公顷,其中农用地12.3915公顷(含耕地8.1272公顷)、建设用地1.5130公顷。
三、征收目的
军事国防建设需要。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坡头区龙头镇: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9.00万元/亩补偿。
(二)吴川市塘㙍镇: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6.5万元/亩补偿。
若该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低于省政府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再按新的补偿标准落实补偿费差额。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执行。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已纳入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内。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划留给被征地集体,并折算货币补偿,其中坡头区龙头镇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为18万元/亩,吴川市塘㙍镇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为16万元/亩。
(三)社保安置:按粤府办〔2010〕4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起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分别到吴川市塘㙍镇人民政府、坡头区龙头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吴川市联系人:张国辉 ,联系电话:13822555501,坡头区联系人:陈干乾,联系电话:13828251100)。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政府调查结果为准。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事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补偿登记部门反映。
特此公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