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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13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湛府通〔2019〕39号
时间:2020-02-07 11:38:5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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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2013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府土审(16)〔2019〕32号

  批准时间:2019年11月22日

  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

  地块一:东至南油儿童公园,南至南油排污沟渠,西至奋勇大道,北至海东经济联合社、莫上、莫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和坡头区菜篮子工程项目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二:东至南油一区,南至南油一区,西至南油一区,北至南油排污沟渠。(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三:东至南油一区,南至南油一区,西至南油排污沟渠,北至南油排污沟渠。(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所

  有权人

  面积

  (公顷)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耕地

  林地

  园地

  其他农用地

  坡头区南调街海东社区陈烟楼经济合作社

  0.1021

  0.0559

  0

  0

  0.0559

  0

  0.0462

  0

  坡头区南调街海东社区莫上经济合作社

  0.6280

  0.6053

  0.0578

  0

  0.5452

  0.0023

  0.0227

  0

  坡头区南调街海东社区莫下经济合作社

  1.8326

  1.7637

  0.0249

  0

  1.6499

  0.0889

  0.0689

  0

  坡头区南调街海东社区欧烟楼第一经济合作社

  0.8763

  0.8382

  0.0580

  0

  0.6784

  0.1018

  0.0381

  0

  坡头区南调街海东社区欧烟楼第二经济合作社

  0.3139

  0.2799

  0

  0

  0.2322

  0.0477

  0.0340

  0

  坡头区南调街海东社区欧烟楼第三经济合作社

  0.1476

  0.1234

  0

  0

  0.1234

  0

  0.0242

  0

  坡头区南调街海东社区欧烟楼第四经济合作社

  0.1767

  0.1767

  0.0647

  0

  0.0578

  0.0542

  0

  0

  坡头区南调街海东社区周烟楼经济合作社

  0.6388

  0.5938

  0.0189

  0

  0.5749

  0

  0.0450

  0

  坡头区南调街南调村刘下经济合作社

  0.3949

  0.3326

  0

  0

  0.3326

  0

  0.0623

  0

  坡头区南调街南调姓刘村经济合作社

  1.9498

  1.8346

  0.0037

  0

  1.0559

  0.7750

  0.1152

  0

  坡头区南调街海东经济联合社

  2.1609

  2.1609

  1.1837

  0

  0.0238

  0.9534

  0

  0

  合  计

  9.2216

  8.7650

  1.4117

  0

  5.3300

  2.0233

  0.4566

  0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

  99

  /

  99

  99

  99

  /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具体由被征地村庄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安置。

  (二)征地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广州至湛江铁路项目(湛江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湛自然资(国土)发〔2019〕137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7日(15天)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湛江市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李志国,联系电话:13729179780),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6)〔2019〕32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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