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13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湛江市2013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府土审(16)〔2019〕13号
批准时间:2019年4月4日
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
地块一:东至南柳河一号排渠用地;南至育红学校用地;西至兴隆村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北至兴隆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征收兴隆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232公顷,其中农用地0.0208公顷(林地),建设用地0.0024公顷(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二:东至南柳河一号排渠用地;南至百蓬路用地;西至兴隆村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北至兴隆村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征收兴隆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426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三:东至兴隆村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南至南柳河一号排渠用地;西至南柳河一号排渠用地;北至兴隆村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征收兴隆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1183公顷,其中农用地0.0467公顷(坑塘水面),建设用地0.0716公顷。(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四:东至铁路用地;南至兴隆村经济联合社留用地;西至湛江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用地;北至南柳河一号排渠用地。征收兴隆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面积0.1307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五:东至兴隆村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南至兴隆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西至南柳河一号排渠用地;北至新湖大道用地。征收兴隆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面积0.2019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所 有权人 | 面积 (公顷)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林地 | 养殖 水面 | 其他 农用地 | |||
霞山区建设街道兴隆村经济联合社 | 0.5167 | 0.0675 | 0 | 0.0208 | 0.0467 | 0 | 0.4492 |
合 计 | 0.5167 | 0.0675 | 0 | 0.0208 | 0.0467 | 0 | 0.4492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 | / | / | 114 | 114 | / | 114 |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具体由被征地村庄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安置。
(二)征地安置途径:货币安置。(该批次用地征收后返拨给兴隆村经济联合社作为留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不需政府支付)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省道S374线霞山百蓬至麻章田寮村段改建工程(湛江大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湛国土资(利用)〔2018〕268号)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不需政府支付,由兴隆村经济联合社自行解决。
五、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5日(15天)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霞山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吴萍,联系电话:2229843),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6)〔2019〕13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