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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坡头区2016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时间:2017-08-09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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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坡头区2016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7〕388号。

批准时间:2017年7月18日。

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地块一:东至坡头区坡头镇201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储备土地,南至坡头镇塘博屋村、南调街道麻东村大湾二队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西至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坡头区分中心储备土地、南调街道麻东村大湾二队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北至中石油加油站用地、海湾大道连接线用地;地块二:东至坡头区坡头镇麻登村月湾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南至坡头区坡头镇麻登村月湾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西至坡头区坡头镇201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北至海湾大道连接线用地;地块三:东至坡头镇麻登村委会属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南至坡头镇塘博村委会属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西至坡头区坡头镇201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北至坡头镇麻登村委会属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所有权人

面积

(公顷)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小计

林地

坑塘水面

坡头区南调街麻东村

大湾二队经济合作社

1.7503

1.4291

0.7746

0.6545

0.3212

小  计

1.7503

1.4291

0.7746

0.6545

0.3212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63

90

90

坡头区坡头镇麻登村

月湾经济合作社

0.5937

0.5882

0.0255

0.5627

0.0055

坡头区坡头镇麻登村

中村三队经济合作社

2.0519

2.0466

0.0377

2.0089

0.0053

坡头区坡头镇麻登村

大村九队经济合作社

0.575

0.575

0

0.575

0

坡头区坡头镇麻登村坡禾地十一队经济合作社

0.6449

0.6323

0.0613

0.571

0.0126

坡头区坡头镇麻登村

坡禾地经济合作社

0.3914

0.3914

0

0.3914

0

坡头区坡头镇麻登村

中村二南队经济合作社

0.0199

0

0

0

0.0199

坡头区坡头镇麻登村

禾地坡经济合作社

0.7817

0.221

0

0.221

0.5607

坡头区坡头镇塘博村

圩贵北经济合作社

1.6483

1.6336

0

1.6336

0.0147

坡头区坡头镇塘博村

西边经济合作社

0.1216

0.1216

0.0262

0.0954

0

坡头区坡头镇塘博村

下周经济合作社

0.6700

0.6700

0.576

0.094

0

坡头区坡头镇塘博村

坡头塘经济合作社

1.5307

1.3135

0

1.3135

0.2172

坡头区坡头镇塘博村

新星经济合作社

0.4513

0.4218

0

0.4218

0.0295

坡头区坡头镇塘博村

郑屋岭经济合作社

0.2777

0.2777

0

0.2777

0

坡头区坡头镇塘博村

屋经济合作社

5.2199

4.0937

2.5377

1.556

1.1262

坡头区坡头镇塘博

经济联合社

2.7319

1.9245

0.0077

1.9168

0.8074

小  计

17.7099

14.9109

3.2721

11.6388

2.799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63

75

75

合  计

19.4602

16.34

4.0467

12.2933

3.1202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具体由被征地村庄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安置。

(二)征地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湛江市官渡海围 消坡围工程与湛江市龙王湾大桥工程等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湛国土资(利用)〔2012〕5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22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坡头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李志国,联系电话:3951322),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388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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