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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14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时间:2017-03-17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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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2014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7〕22号

批准时间:2017年1月12日

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权属、面积(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地块一:东至楼下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南至陈铁上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西至陈铁上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北至楼下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涉及征收海头街道陈铁上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275公顷。

地块二:东至后洋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南至后洋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西至陈铁村上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北至陈铁上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共0.7725公顷,其中征收海头街道陈铁上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5915公顷,征收海头街道后洋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1810公顷。

地块三:东至后坡、草塘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南至挖尾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西至后洋村经济联合社、挖尾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北至后洋村经济联合社、挖尾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共27.4138公顷,其中征收海头街道后洋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7.7158公顷,征收新兴街道后坡村草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2.5358公顷,征收新兴街道后坡村后坡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3.7229公顷,征收新兴街道后坡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1028公顷,征收新兴街道后坡村挖尾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3.3365公顷。

地块四:东至屋山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南至智慧城一期项目用地,西至楼下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北至湖光快线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共0.2191公顷,其中征收海头街道楼下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1503公顷,征收海头街道屋山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688公顷。

地块五:东至屋山下村经济合作社留用地,南至智慧城一期项目用地,西至屋山下村经济合作社留用地,北至屋山下村经济合作社留用地;征收新兴街道后坡村草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370公顷。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所有权人

面积

(公顷)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小计

耕地

林地

其它

农用地

霞山区海头街道陈铁村上村经济合作社

0.6190

0.6190

0.6190

0

0

0

霞山区海头街道后洋村经济联合社

7.8968

7.8968

7.7543

0

0.1425

0

霞山区新兴街道后坡村草塘经济合作社

2.5728

2.5487

2.4787

0.0081

0.0619

0.0241

霞山区新兴街道后坡村经济联合社

0.1028

0.1028

0.0454

0

0.0574

0

霞山区新兴街道后坡村后坡经济合作社

3.7229

3.7033

3.6873

0

0.0160

0.0196

霞山区新兴街道后坡村挖尾经济合作社

13.3365

13.1972

12.9979

0.0899

0.1094

0.1393

霞山区海头街道楼下村经济联合社

0.1503

0.1503

0.1503

0

0

0

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村经济联合社

0.0688

0.0688

0.0688

0

0

0

合  计

28.4699

28.2869

27.8017

0.098

0.3872

0.183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222

222

222

222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具体由被征地村庄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安置。

(二)征地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新建湛江海西快线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湛国土资(利用)〔2014〕567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30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湛江市国土资源局霞山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余少琼,联系电话:2229843)。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22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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