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11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湛江市2011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6〕501号
批准时间:2016年8月26日
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
地块一:东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乐下村的留用地,南至平乐渡口道路用地,西至海滨大道用地,北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乐下村的留用地(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二:东至海滨大道用地,南至龙潮路用地,西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梧阔村的留用地,北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梧阔村的留用地(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三:东至椹川大道用地,南至市粤琼物资联合公司用地,西至原湛江殡仪馆用地,北至原湛江殡仪馆用地(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四:东至椹川大道、北站路用地,南至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储备土地,西至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北至市粤琼物资联合公司用地(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五之一:东至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储备土地,南至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储备土地,西至海滩涂,北至金湾南规划路用地(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五之二:东至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储备土地,南至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储备土地,西至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储备土地,北至海东西规划路用地(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序号 | 土地所有权人 | 面积 (公顷)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
小计 | 林地 | 其它 农用地 | ||||
地块一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华街道平乐下村民委员会 | 5.0965 | 5.0635 | 5.0534 | 0.0101 | 0.0330 |
地块二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庄街道霞海村民委员会 | 2.5278 | 0 | 0 | 0 | 2.5278 |
小计 | 7.6243 | 5.0635 | 5.0534 | 0.0101 | 2.5608 |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 / | 98.4 | 98.4 | 98.4 | |
地块三 | 赤坎区南桥街道百姓村 经济联合社 | 0.7308 | 0 | 0 | 0 | 0.7308 |
地块四 | 赤坎区南桥街道文保北 经济合作社 | 0.5526 | 0 | 0 | 0 | 0.5526 |
小计 | 1.2834 | 0 | 0 | 0 | 1.2834 |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 / | / | / | 114 | |
地块五之一 | 坡头区南调街麻西社区三柏西一队经济合作社 | 0.1586 | 0 | 0 | 0 | 0.1586 |
地块五之二 | 坡头区南调街道麻西社区 旦黎经济合作社 | 0.3008 | 0 | 0 | 0 | 0.3008 |
小计 | 0.4594 | 0 | 0 | 0 | 0.4594 |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 / | / | / | 90 | |
合 计 | 9.3671 | 5.0635 | 5.0534 | 0.0101 | 4.3036 |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具体由被征地村庄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安置。
(二)征地安置途径。地块一、二征地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地块三、四、五主要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和留用地安置。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地块一、二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块三、四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湛国土资(利用)〔2011〕507号)执行。
(三)地块五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坡头区南调街道辖区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湛国土资(利用)〔2010〕421号)和《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坡头区辖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复函》(湛国土资(利用)〔2014〕451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6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各地块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中地块一、二的征地补偿登记部门为湛江开发区国土资源局,联系人:方桂强,联系电话:3390900;地块三、四的征地补偿登记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赤坎分局,联系人:何湛,联系电话:3350606;地块五的征地补偿登记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坡头分局,联系人:李志国,联系电话:3951322。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501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