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14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湛江市2014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5〕1420号
批准时间:2015年12月16日
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地块一、东至湛江市2013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南至端山村集体土地、鸡嘴山公路用地,西至南调中学用地,北至西沟尾集体土地;
地块二、东至富屋村、军屋村集体土地,南至规划海东东路用地,西至林口村委会属下集体土地,北至规划公园北路用地;
地块三、东至李东村集体土地、湛江市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南至海湾大道用地,西至麻西社区属下集体土地,北至规划海东东路用地(四至范围详见该批次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序号 | 土地所有权人 | 面积 (公顷)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林地 | ||||
地块一 | 坡头区南调街道麻东村陈芝山经济合作社 | 3.0503 | 3.0281 | 3.0281 | 0 | 0.0222 |
坡头区南调街道麻东村端山经济合作社 | 5.0786 | 5.0441 | 5.0441 | 0 | 0.0345 | |
坡头区南调街道麻东村企屋垌经济合作社 | 0.2245 | 0.2245 | 0.2245 | 0 | 0 | |
坡头区南调街道麻东村西沟尾经济合作社 | 0.3764 | 0.3764 | 0.3764 | 0 | 0 | |
小 计 | 8.7298 | 8.6731 | 8.6731 | 0 | 0.0567 | |
地块二 | 坡头区南调街道林口村黄屋经济合作社 | 0.4621 | 0.4315 | 0.4315 | 0 | 0.0306 |
坡头区南调街道林口村军屋、林口经济合作社共有 | 0.3076 | 0.0868 | 0.0868 | 0 | 0.2208 | |
坡头区南调街道林口村林口、林口西经济合作社共有 | 0.1147 | 0.1147 | 0.1147 | 0 | 0 | |
坡头区南调街道林口村林口、林口西、林口东、吕村、军屋经济合作社共有 | 1.0308 | 1.0281 | 0.9046 | 0.1235 | 0.0027 | |
坡头区南调街道林口村经济联合社 | 0.0609 | 0.0609 | 0.0553 | 0.0056 | 0 | |
坡头区南调街道林口村林口、林口西、军屋经济合作社共有 | 0.0556 | 0.0556 | 0.0397 | 0.0159 | 0 | |
坡头区南调街道林口村林口、林口东、吕村、黄屋、富屋经济合作社共有 | 0.9868 | 0.9868 | 0.9868 | 0 | 0 | |
坡头区南调街道林口村吕村、坡山二队、林口经济合作社共有 | 1.0294 | 0.5822 | 0.1125 | 0.4697 | 0.4472 | |
坡头区南调街道林口村坡山二队经济合作社 | 0.0526 | 0.0526 | 0.0526 | 0 | 0 | |
坡头区南调街道林口村坡山一队、坡山二队经济合作社共有 | 0.0009 | 0.0008 | 0.0008 | 0 | 0.0001 | |
坡头区南调街道麻西社区姓符村经济合作社 | 0.0589 | 0.0589 | 0.0589 | 0 | 0 | |
小 计 | 4.1603 | 3.4589 | 2.8442 | 0.6147 | 0.7014 | |
地块三
| 坡头区南调街道麻西社区李东一队、李东二队经济合作社共有 | 1.1259 | 0.871 | 0.2086 | 0.6624 | 0.2549 |
坡头区南调街道麻西社区李西、李东一队、李东二队经济合作社共有 | 0.5284 | 0.5284 | 0.4449 | 0.0835 | 0 | |
小计 | 1.6543 | 1.3994 | 0.6535 | 0.7459 | 0.2549 | |
合计 | 14.5444 | 13.5314 | 12.1708 | 1.3606 | 1.0130 |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 / | 90 | 61.5 | 90 |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具体由被征地村庄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安置。
(二)征地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坡头区南调街道辖区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湛国土资(利用)〔2010〕421号)和《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坡头区辖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复函》(湛国土资(利用)〔2014〕451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3月11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坡头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李志国,联系电话:3951322)。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1420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