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15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核湛江市2015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湛自然资(管制)〔2024〕9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2015年度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湛江市2015年度第三十七批次使用3.4999公顷城市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市将霞山区新园街道菉塘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4999公顷(旱地0.0288公顷、林地0.7976公顷、草地2.57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937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城市建设。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霞山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相关税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