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改价格〔2017〕2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采取“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完善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的补偿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和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调放结合,协同配套,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四、实施范围及内容
(一)实施范围
1、湛江市29家公立医院,含省级及驻湛医院6家,市级8家、县(市、区)15家。
2、湛江农垦局下属农场办医院参照执行。
(二)实施内容
1、补偿机制
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加成。因取消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由同级财政(或办医主体)专项补偿解决10%;医院自我消化10%的原则进行补偿。
2、调整的范围及幅度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重点提高诊查、护理、手术、中医、康复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具体为:
调整八大类医疗服务项目,其中五大类是调高项目价格,两大类是调低项目价格,合并一大类。调高的五大类是:(1)一般医疗服务类10项,平均调高121.1%;(2)一般检查治疗类66项,平均调高29%;(3)诊疗、手术类149项,平均调高35.1%;(4)中医、康复类35项,平均调高14%;(5)病理检查12项,平均调高30.2%。调低的两大类是:(1)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10项,平均调低26%;(2)检验项目30项,平均调低8.9%。合并一大类是床位费18项。
3、调整形式
价格调整方案采取指导价形式。共调整330项医疗服务项目,其中门诊4项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诊查费、副主任医师诊查费、急诊诊查费按一、二、三级医院分别制定价格,其他326项的价格是我市二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与未列入本轮调整的项目标准,继续按湛发改价格〔2016〕82号文的规定执行。
4、挂号费已并入诊查费,取暖费或空调费已并入床位费。以上三项费用不得另行收取。
5、医疗收费价格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按四舍五入到角。
6、实施时间
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同时废止湛价〔2010〕158号文。
五、深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改革联动
(一)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价格举报和投诉,化解价格矛盾,对不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擅自分解医疗服务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实行价格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严控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管理,抑制不合理使用药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行为。将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出院患者平均医疗费用、药占比、总费用增长率等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对改革医院执行情况实行半年跟踪,一年综合评估,动态调整;对未完成医疗费用考核目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合理调整。严禁通过不合理调整用药结构、分解处方、增加自费药品使用等方式加重患者实际费用负担。
(三)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全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结合住院、门诊统筹实行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