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一中锦绣华景学校学杂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湛江一中锦绣华景学校:
报来《湛江一中锦绣华景学校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原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民办中小学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1960号)规定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关于湛江一中锦绣华景学校调整收费标准的批复》(湛开教通〔2017〕34号)意见,经成本审核,现就你校小学、初中学杂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小学和初中学杂费标准
从2017年秋季起,小学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4350元;初中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4900元;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体检费。
二、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管理,即2017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和由三年级升读四年级的在校学生视同为新生,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原在校的其他学生按原标准执行。
(二)民办中小学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收取学杂费后应将财政当年补贴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生均补助标准全额退还给学生。
(三)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杂费。
(四)有关退费办法按粤价〔2009〕24号文规定执行,其中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入读时间满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所缴学杂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三、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参照公办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管理。
四、民办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必须用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及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并向学生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8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