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建筑物退缩用地设置停车场收费管理问题的复函
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利用建筑物退缩用地设置停车场不适合采用市场调节价收取停车保管费的请示》(湛交投司〔2017〕195号)收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对停车收费的管理权限有明确的规定: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者参与投资建设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如住宅小区、商业配套、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上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及《湛江市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经营管理试行方案》没有冲突。你司反映的利用建筑物退缩用地设置停车场,收取停车保管费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权限问题,要对照上述政策具体进行区分。如属市政道路部分的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应属政府定价。
此复。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