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 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

关于湛江一中培才学校学杂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7-06-22 15:42:56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湛江一中培才学校:

      报来《湛江一中培才学校关于申请提高学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原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规定和湛江市教育局《关于湛江一中培才学校申请提高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湛教函〔2017〕261号)及《关于明确湛江一中培才学校办学属性的复函》(湛教函〔2017〕424号)意见,经成本审核 ,现就你校初、高中学杂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初中和高中学杂费标准

  从2017年秋季起,初中、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8500元(含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和书杂费)。

  二、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后,财政补贴的公用经费应按财政当年补贴的公用经费标准全额退还给学生。

  (二)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杂费。

  (三)学杂费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2017年秋季后入学的新生学杂费按本文规定执行,2017年秋季前入读的学生学杂费按湛发改价格〔2015〕16号文规定执行至毕业,该批学生毕业后湛发改价格〔2015〕16号文自行废止。

  (四)有关退费办法按粤价〔2009〕24号文规定执行,其中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入读时间满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所缴学杂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三、民办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必须用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及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并向学生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6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