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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湛江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情况

时间:2016-06-24 17:13:17 来源:市卫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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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县镇一体化、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和加快骨干医疗机构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动我市医疗卫生工作重心和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2015年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如下:

  一、卫生资源

  2015年,全市卫生资源总量增加,医疗服务能力增强。

  (一)医疗卫生机构数。截止2015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3448个,其中:医院92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5个、卫生院95个、门诊部(所)816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7个、村卫生室2212、专科疾病防治机构12个、卫生监督机构6个、妇幼保健机构10个,其他类型机构143个。

  医院:全市医院中,三级医院7个(不含422医院),二级医院21个,一级医院32个。按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56个,民营医院36个,与上年相比,医院增加11个,其中:民营医院增加10个,公立医院增加1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卫生院95个(含分院8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5个,门诊部(所)51个,村卫生室2212个。与上年相比,基层医疗机构减少25个,其中:门诊部(所)增加2个,村卫生室减少26个。

  公共卫生机构:全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妇幼保健机构10个,专科疾病防治机构12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7个,卫生监督机构6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27个。与上年相比,由于机构合、转、并、停等原因,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减少1个,疾病预防控制和专科疾病防治等机构保持稳定。

  (二)医疗机构床位数。截止2015年底,全市医疗机构拥有床位31037张,其中:医院21706张(民营医院 3626张),卫生院6862张,妇幼保健院(所、站)1285张,专科疾病防治院429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575张。与上年相比,全市医疗机构床位增加2886张,增长10.3%。

  2015年,全市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4.3张,高于2014年的3.9张。高于全省平均值4.02张。

  (三)在岗职工数。截止2015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43406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33766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2681人、管理人员2202人、工勤技能人员3221人、其他技术人员4217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11968人,注册护士14125人,医护比1:1.18。与上年相比,全市在岗职工增加3079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增加738人,注册护士增加2237人。

  按机构类别分:全市医院在岗职工23125人(含:民营

  医院2687人),基层医疗机构14815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4724人,分别比上年增长 6.6%、9.01%、6.23%。

  按执业类别分:医师中,临床类、中医类、口腔类、公卫类分别占总量的76.3%、12.1%、4.8%、3.3%。执业(助理)医师中全科医师 842人,占医师总数的7%。

  医护占比:2015 年,全市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1.65人,注册护士1.95人,分别比上年增加0.08 人、0.17 人。每万人口全科医师1.18人,比上年增加0.62人。比全省医指标值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2.8人,注册护士3.5人仍有很大的距离。

  学历职称:我市卫生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高,通过在职培训、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对口援助等方式,使高学历、高职称人才总量继续增加。截止2015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职称者在岗职工达2709人,本科及以上学历者达7771人,分别比上年增长6.99%、10.2%。

  (四)设备及房屋建筑面积。截止2015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拥有万元以上设备台数达297064台,比上年增加93350台,增长45.8%。其中:10-49万设备3149台、50-99万设备520台、100万及以上设备420台。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筑面积达254.5万平方米,平均每家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13874、4424、1350 平方米。按国家最低建设标准计算,全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标率均为100%,分别比去年提高32.4、67.4个百分点。

  (五)卫生总费用。2015年全市卫生医疗机构总收入106亿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13.55亿元,科教项目收入859万元,上级补助4650万元,医疗收入/事业收入88.35亿元。与上年相比,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收入增长16.33%,财政补助增长34.12%。随着政府投入总量增加,比重提高,卫生筹资来源趋向合理,卫生筹资公平性逐步改善。

  二、医疗服务

  2015年,全市医疗服务总量持续增长,县级医院医疗服务量增速明显。

  (一)医疗服务量

  门诊量:2015年,全市医疗机构总门诊人次达3364.1万人次,其中:医院928.8万人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57.3万人次,村卫生室1097.1万人次,门诊部(所)443.1万人次,其他医疗机构674人次。与上年相比,医疗机构门诊人次增加220.9万人次,增长7%。

  住院量:全市医疗机构出院人次达100.3万人次,其中:医院66.5万人次,卫生院24.9万人次,妇幼保健院7.5万人次。与上年相比,全市医疗机构出院人次增加63.3万人次,增长6.74%。

  手术量:全市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达20.7万人次,其中:医院17.9万人次,妇幼保健院2.85万人次,其他0.2万人次。与2014年相比,全市医疗机构的手术人次增加1.5万人次,增长7.88%。

  民营医院:2015年全市民营医院诊疗人次达82.2万人次,占医院诊疗人次的8.8%;出院人次达6.9万人次,占医院出院人次的10.4%;手术人次达1.58万人次,占医院手术人次的 8.6%。与2014年相比,民营医院诊疗人次数增长43.84%,出院人次数增长29.4%,手术人次增长30.37%,卫生服务利用情况得以改善。

  基层医疗机构:2015年,全市基层医疗机构门诊人次2197.4万人次,出院人次26万人次,分别比上年增长6.41%、5.81%;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人次、出院人次分别占全市医疗机构的65.3%、25.9%。首诊在基层成效初步得到体现。

  平均每家机构:按2014、2015年可比机构分析,2015年平均每家医院门诊量10.1万人次,其中三级医院67.4万人次,比上年增长8.35%;二级医院15.5万人次,比上年增长2.53%;市级医院295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9.28%,比上年的增长率增加12.62百份点。县人民医院47.9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7.2%,和上年增长率相比,增加18.08百份点,“大病不出县”逐步得到实现。平均每家乡镇卫生院5.6万人次,较上年增长14%;平均每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1万人次,较上年增长2.6%。

  平均每家医院出院7154人次,其中三级医院4.1万人次,增长7.8%,和上年增长率相比,增加了0.4%;二级医院1.3万人次,增长0.2%,和上年增长率相比,增加了3%;县人民医院3.87万人次,增长6.5%,和上年增长率相比,增加了4.1%。

  (二)医疗服务效率

  2015年,全市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77.17%,其中:医院 病床使用率84.43%(三级医院100.84%、二级医院 82.26%),乡镇卫生院62.9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2.42%。

  全市医疗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8.0日,其中:医院9.17日、乡镇卫生院5.9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日。

  (三)医师工作负荷

  2015年,全市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6.3人次,日均担负住院3.1个床日;乡镇卫生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9.0人次,日均担负住院1.8床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1.7人次,日均担负住院0.6床日。

  三、收支与费用

  2015年,全市医疗机构收入总量增加。医疗机构门诊、 住院费用较去年有所上涨。

  (一)收入支出

  2015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收入中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其他收入分别占79.6%、12.8%、0.08%、7.6%。医疗卫生机构总收入比上年增加16.33%。其中: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其他收入分别增长13.36%、34.12%、-45.34%、65.38%。

  医院医疗收入中检查化验收入占23.8%,药品、耗材收入占46.3%,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部分的项目(护理、手术、治疗等)占23.2%,占比偏低。与2014 年相比,检查化验收入提高1.1个百分点,药品耗材降低0.65个百分点,技术性劳务项目总体无明显变化。医院药占比36.4%,比上年降低0.69个百分点。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支出97.4亿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占比33.2%,比去年(33.5%)降低0.2个百分点;全市医院总支出69.1亿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占比31%,比上年(31.4%)降低 0.4个百分点。

  (二)医疗费用

  1.医院门诊和住院费用。2015年,全市医院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212.2元、7332.3元,较上年上涨4.05%、4.02%;其中:公立医院为211.6元、7658.8元,分别较上年上涨4.48%、4.5%。

  2.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费用。2015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47.98元、2960元,较去年上涨11.36%、16.59%。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51.57元、1814.28元,较去年上涨12.47%、12.24%。

  指标统计口径: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机构。2013年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统计。(2)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办的医院(含政府办医 院)。(3)民营医院:指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 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 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6)在岗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 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按在岗职工数统计,包括在 编、合同制、返聘和临聘半年以上人员。(7)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含公务员中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书的人数)、其他卫生技术人员。(8)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0-14 岁儿科医师数和每万人口全科医师数按常住人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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