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 专项整治

关于印发《2014年湛江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9-29 16:12:44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市局各科室、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湛江市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有效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工作要点、广东省食安办“三打两整治”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有关部署,我局制定了《2014年湛江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0日

  2014年湛江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2013年,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我市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以下简称“四非”)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了我市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工作要点、广东省食安办“三打两整治”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有关部署,今年我市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局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湛江实际,2014年湛江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以规范市场秩序为基础,以整治保健食品“四非”为重点,以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安全。

  二、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各地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和《打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总局吊销相关产品许可证明文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是: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4、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5、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6、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除上述各种情形外,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特别规定》的,可依照《打假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按照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工作安排及主要任务

  专项行动从2014年3月开始至12月底,重点在案件查办及规范市场,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1、市局制定全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全市专项行动工作,对各县(市)局专项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市)局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专项行动工作,结合属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市局要根据日常监管、风险监测、投诉举报以及2013年保健食品打击“四非”工作情况,确定2014年重点监督检查的区域、产品和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飞行检查和专项抽检。要将重点放在流通环节,如成人用品店、城乡结合部的小药店等。各县(市)局结合属地实际,确定辖区内重点监督检查的区域、产品和企业名单,并上报市局。

  3、要加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新闻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官网、公益宣传等渠道营造社会舆论氛围;组织策划新闻报道,向报刊、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动态信息,通报情况,积极报道打击“四非”的最新成果。

  4、要加强社会宣传,发挥基层社区力量,在去年开展保健食品科普宣传活动的基础上,以点带面,继续深入开展保健食品科普宣传,通过编印宣传册、张贴海报、刊出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保健食品科普知识。

  5、市局全方位、多层次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3356319、邮箱、地址,做好电话热线接听、来信来访接待,做好投诉举报信息登记,做好投诉举报信息分析汇总以及查处工作。案件查办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6、对确定的重点监督检查企业,要进行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加大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辖区内的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等场所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100%;

  7、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将抽样重点放在流通环节,对可疑产品特别是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以及普通食品违法宣传等产品,应充分采用快检快筛等技术手段进行抽检。有关具体抽检计划待省局统一部署安排。

  8、要加大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力度,要加强对电视购物、网络销售、企业网站以及普通食品非法宣传的监测,发现违法宣传的,要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同时进行抽样,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处理。

  9、要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对打“四非”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本着绝不放过的要求,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10、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联合打假办公室的作用,严厉查处保健食品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和重大案件及时上报省局。

  11、市局负责对“四非”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对各县(市)局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各县(市)局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如遇疑难问题和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市局。

  12、要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结合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全面实施,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13、市局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对一些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组织研究制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政策措施,向省局提出进一步完善生产许可、生产经营监管、委托生产管理、标签说明书管理、广告审查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行动工作将纳入全省食品安全年度考核指标,各级要高度重视,并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部署,举全局之力,做好此次专项行动。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为专项行动提供保障。

  (二)厘清职责分工。要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厘清监管执法职责分工,各相关科室要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各有关科室间的联动协助机制,特别是保化科和稽查科要通力合作,实现职责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衔接。

  (三)加大处罚力度。稽查科(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要全面跟踪相关案件侦破、宣判进展情况,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办工作,积极推进案件查办,每个案件做到制售假劣窝点被捣毁,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抓获,问题产品基本被控制的目标。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局将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扎实,主动破获重大案件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社会监督。组织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市局要按照新闻宣传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由省局统一发布。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六)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市)局要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对符合撤销、注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及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市局保化科,由市局保化科统一报送省局保健食品处。

  各县(市)局应于2014年3月28日和12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专项行动期间,每季度第一个月6日前报送上季度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和案件处理统计表,每月6日前报送上个月进展情况等信息。

  联系人:蓝贤军、蒋开萧

  电话:0759-2836822,2836821    传真0759-2836839

  邮箱:bhk2836821@163.com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