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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信息(第三期)

时间:2015-09-09 23:44:3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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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企业名 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公布期限 涉案产品信息 发布单位
产品名称 标识 批准文号 生产许可证号
1 肇庆市端州区益业油脂购销部 肇庆市端州七路梅庵岗尾路仓库5号 陈月连 负责人 身份证号44122119710914XXXX 自2013年9月份开始,陈月连(端州区益业油脂购销部)在批发市场购买花生米,以租用流动榨油机榨取花生油的方式获取花生油作为原料,按照调和油与花生油3:2的重量比例,掺入从江门市溢丰油脂有限公司购进的10度调和油(棕榈油)进行加工调制,并以“花生油”名义对外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1、没收掺假掺杂的食品:花生油25Kg;
2、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
3、罚款240000元;
4、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年(2015年5月14日 至 2017年5月13日) 花生油 / / / 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肇庆市端州区广来粮油经营部 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七路梅庵路岗尾3号 莫锡贤 负责人 身份证号44282119660707XXXX 自2014年7月份开始,莫锡贤(端州区广来粮油经营部)以从高要市金渡镇万年华油厂购进的花生油作为原料,然后按1:1:1的比例掺入从江门市溢丰油脂有限公司购进的大豆油、棕榈油并添加花生油香精进行加工调制,调制成后以“花生油”的名义对外销售。经抽样检验,“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超出标准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1、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年(2015年5月15日 至 2017年5月14日) 花生油 / / / 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序号 违法企业名 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公布期限 涉案产品信息 发布单位
产品名称 标识 批准文号 生产许可证号
1 肇庆市端州区益业油脂购销部 肇庆市端州七路梅庵岗尾路仓库5号 陈月连 负责人 身份证号44122119710914XXXX 自2013年9月份开始,陈月连(端州区益业油脂购销部)在批发市场购买花生米,以租用流动榨油机榨取花生油的方式获取花生油作为原料,按照调和油与花生油3:2的重量比例,掺入从江门市溢丰油脂有限公司购进的10度调和油(棕榈油)进行加工调制,并以“花生油”名义对外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1、没收掺假掺杂的食品:花生油25Kg;
2、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
3、罚款240000元;
4、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年(2015年5月14日 至 2017年5月13日) 花生油 / / / 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肇庆市端州区广来粮油经营部 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七路梅庵路岗尾3号 莫锡贤 负责人 身份证号44282119660707XXXX 自2014年7月份开始,莫锡贤(端州区广来粮油经营部)以从高要市金渡镇万年华油厂购进的花生油作为原料,然后按1:1:1的比例掺入从江门市溢丰油脂有限公司购进的大豆油、棕榈油并添加花生油香精进行加工调制,调制成后以“花生油”的名义对外销售。经抽样检验,“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超出标准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1、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年(2015年5月15日 至 2017年5月14日) 花生油 / / / 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序号

违法企业名 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公布期限

涉案产品信息

发布单位

产品名称

标识

批准文号

生产许可证号

1

肇庆市端州区益业油脂购销部

肇庆市端州七路梅庵岗尾路仓库5

陈月连 负责人 身份证号44122119710914XXXX

20139月份开始,陈月连(端州区益业油脂购销部)在批发市场购买花生米,以租用流动榨油机榨取花生油的方式获取花生油作为原料,按照调和油与花生油3:2的重量比例,掺入从江门市溢丰油脂有限公司购进的10度调和油(棕榈油)进行加工调制,并以“花生油”名义对外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1、没收掺假掺杂的食品:花生油25Kg
2
、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
3
、罚款240000元;
4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年(2015514日 至 2017513日)

花生油

/

/

/

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肇庆市端州区广来粮油经营部

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七路梅庵路岗尾3

莫锡贤 负责人 身份证号44282119660707XXXX

20147月份开始,莫锡贤(端州区广来粮油经营部)以从高要市金渡镇万年华油厂购进的花生油作为原料,然后按111的比例掺入从江门市溢丰油脂有限公司购进的大豆油、棕榈油并添加花生油香精进行加工调制,调制成后以“花生油”的名义对外销售。经抽样检验,“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超出标准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1、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年(2015515日 至 2017514日)

花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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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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