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廉江市河唇宏达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881MA514267XL
法定代表人
赖春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廉)环罚字〔2023〕14号
违法事实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内容
处罚1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11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湛(廉)环罚字〔2023〕14号(廉江市河唇宏达门厂).7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