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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廉)环罚字〔2023〕11号(廉江市和寮培明养猪场)

时间:2023-06-27 17:56:32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赤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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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廉江市和寮培明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881MA4WY5QY6R

经营者

彭培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廉)环罚字〔2023〕11号

违法事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内容

处罚4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6-21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湛(廉)环罚字〔2023〕11号(廉江市和寮培明养猪场).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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