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廉江市和寮培明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881MA4WY5QY6R
经营者
彭培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廉)环罚字〔2023〕11号
违法事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内容
处罚4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6-21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湛(廉)环罚字〔2023〕11号(廉江市和寮培明养猪场).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