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何志彬 |
公民身份证号 | 44081119940328**** |
法定代表人 | 庄旭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环罚字〔2021〕39号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的洗沙项目“未批先建”“无证排污”,分别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处罚内容 | 对“未批先建”的行为处罚款50万元,对“无证排污”的行为处罚款1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22 |
处罚机关 |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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