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何志彬
公民身份证号
44081119940328****
法定代表人
庄旭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环罚字〔2021〕39号
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洗沙项目“未批先建”“无证排污”,分别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
对“未批先建”的行为处罚款50万元,对“无证排污”的行为处罚款1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2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湛环罚字〔2021〕39号(何志彬).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