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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湛(遂)环罚字〔2021〕1号)

时间:2021-04-01 17:35:47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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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正大食品(湛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003248744925

法定代表人

于建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遂)环罚字〔2021〕1号

违法事实

正大食品(湛江)有限公司位于遂溪县洋青镇县道682线城榄村路口南侧的洋青食品加工厂项目的锅炉烟囱外排大气污染物中烟尘折算浓度为95.9mg/m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1规定的在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标准值:20 mg/m³),超标倍数为3.795倍,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处罚内容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处罚款1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3/30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湛(遂)环罚字〔2021〕1号(正大食品(湛江)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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