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信息

湛环罚字〔2019〕24号 湛江市麻章区鑫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时间:2019-09-09 18:29:34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打印】 【字体:

  湛环罚字〔2019〕24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麻章区鑫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0811398087440H

  法定代表人:郑日明

  住址:湛江市麻章区李家坡村民小组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湛江市麻章区李家坡村民小组3号合作社内的水产品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合作社的水产品加工项目于2014年7月建成,于2015年10月投产使用,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至今未建成。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依法应当处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6月21日向你合作社送达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告字〔2019〕12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你合作社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8〕8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告字〔2019〕12号)、送达回执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水产品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5518、33908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9日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