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环罚字〔2019〕27号 坡头区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湛江市官渡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湛环罚字〔2019〕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坡头区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湛江市官渡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80474299565XG
法定代表人:陈诣坛
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文明路2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0日,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坡头区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湛江市官渡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后总排口取样进行监督监测,《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9)第C3-028号]显示该厂污水处理后总排口排放废水的总氮为353mg/L、总磷为1.49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标准中的B标准。2019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管委会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了《特许经营权合同》等资料,同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你管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处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11月4日向你管委会送达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告字〔2019〕29号),告知你管委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管委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你管委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告字〔2019〕29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管委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5518、33908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