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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9〕32号 湛江广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19-11-29 16:17:01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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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环罚字〔2019〕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广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6650465059

  法定代表人:林广恒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2号的汽车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开展维修作业,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存放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2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11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9〕33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参考《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修订)》第107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你公司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存放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5518、33908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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