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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9〕31号 湛江市霞山区金皇肉类食品加工厂

时间:2019-11-29 16:14:41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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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环罚字〔2019〕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霞山区金皇肉类食品加工厂:

  注册号:440803000024329

  法定代表人:周炳新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3号的肉类食品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加工厂的锅炉正在用无烟煤进行保火,你加工厂位于禁燃区内,却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无烟煤)。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2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为证。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11月20日向你加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

  告知书》,告知你加工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加工厂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加工厂未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9〕34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参考《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修订)》第37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无烟煤)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工厂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5518、33908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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