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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9〕30号 湛江市大昌行骏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19-11-28 16:13:26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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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环罚字〔2019〕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大昌行骏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83855063R

  法定代表人:李永勤

  住所:湛江市赤坎区椹川大道北50号2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危险废物贮存间中维修保养汽车产生的废机油盒、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未分类分区存放,且有其他杂物(非危险废物)混杂存放,危险废物贮存间和危险废物包装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还将危险废物废机油盒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个人回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1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10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9〕24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参考《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修订)》第107项、110项、113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的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的行政处罚;对你公司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贮存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三项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5518、33908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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