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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9〕29号 广东国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19-11-28 16:11:49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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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环罚字〔2019〕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国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2MA4UX5PC2C

  法定代表人:许红霞

  住所:雷州市唐家镇至客龙线(即唐家镇至纪家路段)96公里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雷州市唐家镇至客龙线(即唐家镇至纪家路段)96公里处的生产地点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已建成年产10万吨有机肥项目,但尚未投入生产。经查,你公司收集贮存的污泥管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范要求,未采取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26日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9〕26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和参考《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修订)》第101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收集贮存的污泥,未采取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5518、33908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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