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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9〕 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市霞山区海头光明纸箱有限公司)

时间:2019-04-04 11:22:00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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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9〕 2 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霞山海头光明纸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194521073E

法定代表人:谢亚明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中屋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26日,广东省环保督察组带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锅炉使用煤炭作为燃料,煤炭是高污染燃料。你公司位于湛江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湛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没有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湛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控制区的通告》(湛府通[2014]51号)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锅炉使用煤炭作为燃料问题已经改正,锅炉已改用生物质作为燃料。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0月26日、10月2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10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19年3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交来陈述申辩书,辩称你公司锅炉原本是采用生物质作原料,2018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候因下雨导致生物原料被淹湿无法点燃,才用煤引火;且你公司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也已于2018年11月底停业倒闭解散,恳请免予处罚。经调查核实,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免予处罚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湛霞环限改字〔2018〕3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9〕5号)、送达回执和你公司的申辩材料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 3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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