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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8〕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时间:2018-07-24 16:58:4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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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8〕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004562465193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源珠路23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11日和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医院正在营业。经查,你医院于2017年10月23日建成并投入营业,营业过程产生的主要染污物是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医疗废水经生化处理消毒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检查发现,你医院正在优化升级污水处理站的二氧化氯发生器,于2018年4月10日16时30分停止运行二氧化氯发生器,医疗废水由人工直接在消毒池上方滴注次氯酸钠进行消毒处理。2018年4月11日21时新设备安装完毕,污水处理设施恢复运行。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分别于2018年4月11日、4月12日在你医院废水排放口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8)第C2-002号]显示悬浮物浓度为72mg/L、粪大肠杆菌浓度为160000个/L;《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8)第C2-004号]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浓度为88mg/L、粪大肠杆菌浓度为9200个/L。两份监测报告显示你医院外排医疗废水的水污染物悬浮物和粪大肠杆菌均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悬浮物浓度60mg/L、粪大肠杆菌浓度5000个/L)。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11日、4月1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4月18日向你医院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医院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于2018年5月16日向你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申请听证、陈述申辩。你医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和书面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8]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8]15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医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医院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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