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环罚字〔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湛环罚字〔2017〕2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000049004
法定代表人:陈庚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7年1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6]4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你逾期未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6]40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33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处予2016年1月应缴纳排污费4767元的2倍,即人民币玖仟伍佰叁拾肆圆(¥953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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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