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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7-03-13 18:19:0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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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环罚字〔20172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000049004

法定代表人:陈庚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 113 日,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废水中PH5.80,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PH6-9的排放标准。20164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象检查,你公司对2016 113 日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采样监测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41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6)第C1-010]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7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6]4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你逾期未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6]40)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33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处予20161月应缴纳排污费4767元的2倍,即人民币玖仟伍佰叁拾肆圆(953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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