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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卫洁洗衣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16-12-02 17:10:5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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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限改字〔2016〕17号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湛江市卫洁洗衣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3000013283
法定代表人:曾斌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五路2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314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当天你公司正常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五路20号的洗涤项目已于200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但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且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2016年3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及《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及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洗涤项目的使用,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擅自恢复使用。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洗涤项目的使用,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擅自恢复使用。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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