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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时间:2017-03-13 18:24:5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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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环罚字〔20179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177970999

法定代表人:吴惜伟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 8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公司废水排放口采集水样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92mg/L,生化需氧量为32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标准为60mg/L,生化需氧量标准为20mg/L),其中生化需氧量超过标准0.6倍。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89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6)第C3-059],你公司20168月的污水排放量说明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612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公司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于2017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申辩,认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理由不成立,要求我局不予处罚。一是认为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分析结果准确性有问题;二是认为执行的排放标准过于苛刻;三是认为你公司对污水处理进行严格管理,不会产生废水超标排放的现象。经研究,我局认为:一、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督监测报告是合法有效的且具有排他性证据效力的结论性报告,能够证明企业废水的排放情况;二、你公司的排放标准是执行环评批复的要求,不存在标准高低的问题。因此,对你公司申辩的理由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湛环限改字[2016]8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7]2)、送达回执及你公司的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33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处予20168月应缴纳排污费5267.16元的2倍,即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叁拾肆元叁角(10534.3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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