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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坡头区溢香养殖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16-12-02 17:15:5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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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限改字〔2016〕1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湛江市坡头区溢香养殖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4000010020
组织机构代码:69977916-8
投资人:林庆棠
地址: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前进村委会旧大坡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月1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和市环保局披头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养殖场的生猪养殖项目于2009年2月动工建设,并于2010年1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0年2月23日通过了环保部门的审批,但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至今未通过环保部门的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月1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材料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养殖场立即停止使用生猪养殖项目,直至验收合格。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生猪养殖项目,直至验收合格。我局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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