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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鱼峰水泥有限公司)

时间:2017-11-23 09:23:4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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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72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鱼峰水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000010396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295009-9

法定代表人:罗林

详细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五路1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727,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五路11号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以硅酸盐熟料为原料,以石灰石、火山灰、粉煤灰、石膏为辅助材料加工生产水泥,采用球磨机粉磨工艺。检查时,你公司因总进料口的原料提升机故障没有生产,但你公司装卸物料的原材料堆场未完全密闭,设置的抑尘措施未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处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71012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720),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达回执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原材料堆场未完全密闭,设置的抑尘措施未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予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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