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环罚字〔201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鱼峰水泥有限公司)
湛环罚字〔2017〕21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000010396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295009-9
法定代表人:罗林
详细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五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处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原材料堆场未完全密闭,设置的抑尘措施未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予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