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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德利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16-12-02 17:16:4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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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限改字〔2016〕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湛江德利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400003988
组织机构代码证:61780385-8
法定代表人:许汉松
详细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金康西路3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2月8日,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你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氨氮23.8mg/L、悬浮物42mg/L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B标准的排放限值( 氨氮8mg/L、悬浮物20mg/L)。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5)第S131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我局将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在我局实施复查前,你公司可以提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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