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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16-12-02 17:11:3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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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限改字〔2016〕10号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000049004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9439264-6
法定代表人:陈庚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月5日我局环境监察分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1号的60万吨改进预处理磷石膏生产线项目已于2006年中旬建设,同年11月份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但你公司尚未依法向环保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的环保治理设施也没有通过环保部门的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2016年1月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使用霞山区湖光路11号60万吨改进预处理磷石膏生产线项目的生产使用,在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前不得开工生产。你公司若拒不执行本决定书,我局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60万吨改进预处理磷石膏生产线项目的生产使用,并加快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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