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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8〕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市麻章区华梁乳胶制品厂)

时间:2019-01-11 13:15:1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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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8〕53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麻章区华梁乳胶制品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1MA4UUKW2XW

经营场所:湛江市麻章区志满新兴村一队鸡基岭

执行事务合伙人:翟德明

身份证号码:44081119810518091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位于麻章区志满新兴村一队鸡基岭的乳胶制品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不生产,未见废水、废气排放。该项目的生产工艺主要是用天然乳胶和色浆等原材料生产乳胶布、胶手套,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经查发现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厂擅自于2009年6月开工建设,主体工程于2009年12月投入生产,但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至今未建成。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7月1日向你厂留置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18年10月23日向你厂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申请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厂于2018年10月31日向我局提交《申辩书》,你厂申辩:你厂于2006年成立并领取了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没有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于2009年由于原材料暴涨、生产设备老旧等缘故停止生产,以致排污许可证逾期脱审;你厂现在已停止生产,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恳请撤销处罚。经调查核实,你厂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开工建设并投产,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已投产使用,违反了未批先建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我局认为你厂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8〕4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告字〔2018〕41号)、送达回执和你厂《申辩书》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乳胶制品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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