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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16-12-02 17:12:5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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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限改字〔2016〕3号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000014935
法定代表人:周遂成
组织机构代码:19437573-1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机场路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2月3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在厂区内利用原来的大容量注射剂车间钢结构厂房改造建设成小容量注射剂车间GMP改造项目,并于2013年年底投入使用。该项目于2015年8月24日通过了环保部门的审批,但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通过环保部门的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2月3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小容量注射剂车间GMP改造项目,直至验收合格。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小容量注射剂车间GMP改造项目,直至验收合格。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提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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