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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时间:2017-06-15 15:10:0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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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7〕10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081847061

负责人:许永刚

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0号(基站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五路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第四中央环保督查组转交的案件,20161227,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分公司位于湛江霞山新村西基站项目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基站已经完成了设备建设,尚未开始使用,但该建设项目未通过环评审批,投资总额约58000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1227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你分公司提供的工程预算总表、湛江霞山新村西基站配套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处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你分公司送达了《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分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分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7〕8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分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予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即人民币贰仟玖佰元(¥2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分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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