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信息

湛江森乐木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16-12-02 17:14:30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湛环限改字〔2016〕1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湛江森乐木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88297705P
  法定代表人:John Paul Fitzgibbon
  地址:湛江市官渡工业园C区鸿业路1号之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月1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和市环保局坡头分局
  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位于湛江市官渡工业园C区鸿业路1号之二的木制品加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但你公司尚未依法向环保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的环保治理设施也没有通过环保部门的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2016年1月1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使用湛江市官渡工业园C区鸿业路1号之二的木制品加工项目,在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前不得开工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湛江市官渡工业园C区鸿业路1号之二的木制品加工项目,并加快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5日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