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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7〕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市富民绿色有机肥料有限公司)

时间:2017-06-15 15:12:5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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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环罚字〔2017〕13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富民绿色有机肥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753656039G

法定代表人:李国富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石头村南柳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0日,根据群众投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市环保局霞山分局、霞山区友谊街道办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生产车间及堆场没有密封,没有设置高效臭气处理设施,有恶臭气体散发,影响周边环境,引起周边群众强烈投诉;2、燃煤废气排放口没有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且未通过规范化验收,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1220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处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4月20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认为:一、你公司选址设置时已经过环评,臭味排放是在合理的防护距离,已对生产车间和堆场相对进行了密封,臭味得到有效控制;二、你公司在整体项目已通过我局验收,排污口标志牌在去年台风时被刮走,现已按规定重新安装完毕。因此,要求免予处罚。2017年4月21日,你公司认为已进行书面陈述辩解,无必要召开听证会,撤回听证申请。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以上申辩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及免予处罚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达回执及你公司的听证申请、书面申辩材料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生产车间及堆场没有密封,没有设置高效臭气处理设施,有恶臭气体散发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予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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