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环罚字〔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
湛环罚字〔2017〕7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84874346G
法定代表人:陈洪国
住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第六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15批案件,2016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的废水和废气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电厂2#烟气出口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烟尘折算浓度为35mg/m3,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30mg/m3。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1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6)第S095号]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7年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6]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但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6]38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程度较轻的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从轻处予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