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环罚字【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雪都冰城)
湛环罚字〔2017〕4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雪都冰城: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4600046368
经营者:陈玉明
身份证号码:44080419******1707
经营场所: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巴东小学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2016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巴东小学侧的冰块制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冰块制造项目擅自于2006年开始建设,2007年5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是噪声,未配套建设有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9月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6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冰块制造项目的使用。于2017年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7】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在7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申辩:一、单位经营困难;二、因同行竞争有人恶意投诉,情况不实,请求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申辩的理由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7】5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麻环限改【2016】55号)、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经查,你单位的冰块制造项目属应编写环评影响登记表类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12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