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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7〕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富阳塑胶有限公司)

时间:2018-01-05 09:37:24 来源: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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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环罚字〔201722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富阳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864314530

法定代表人:郑锋

地址:湛江市麻章区金园路九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2017830,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年产1.6万吨塑胶制品搬迁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于20115月开始建设,于20133月正式投入生产。该项目已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但至今未通过环保部门的竣工验收。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830111 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798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公司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于20171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湛环限改字[2017]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7]25)、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8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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