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环罚字【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市坡头区贸发食品有限公司)
湛环罚字〔2017〕3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坡头区贸发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4000006929
组织机构代码:70755282-9
法定代表人:李马辽
详细地址:湛江市坡头区麻坡路沟尾机场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7年1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你逾期未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6]6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7]6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33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作出罚款2016年7月应缴纳排污费126.35元的3倍,即人民币伍佰零伍元肆角(¥505.4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