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环罚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市粤鑫精选矿物工业有限公司)
湛环罚字〔2017〕5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粤鑫精选矿物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4194575717E
法定代表人:林济强
住所: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解放南路一横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18批案件,2016年12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16年12月18日补充调查。检查时,你公司不生产。经查,你公司建有分别位于坡头区龙头镇邓屋村大塘村民小组的1#厂区(下称1#厂区)和位于坡头区龙头镇泉井村兰村村民小组的2#厂区(下称2#厂区)两个高岭土加工项目,1#厂区项目于1992年建成投产,无环评审批手续。2#厂区项目于2016年1月开工建设,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成,从该厂区用电量情况推断,该项目于同年6月建成并开始调试生产。两个高岭土加工项目生产时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是废水。1#厂区项目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前端处理后全部排入厂区西南面的三级沉淀水塘,其中两口水塘无防渗漏措施,经采样监测,无防渗漏措施的第三级沉淀水塘废水中pH值为2.63,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时段二级标准污染物排放限值(pH值6-9)。你公司持有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8042011000054)有效期至2014年7月14日。代表你公司的总经理在接受调查过程中陈述:1#厂区项目在2013年6月前正常生产,2013年6月开始至2014年12月极少生产,自2015年开始完全停产至今。后我局向供电、供水单位和税务部门分别调取了你公司1#厂区、2#厂区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用电量、用水量情况及你公司纳税情况的证据,经对证据比对分析,证实你公司于2015年、2016年仍在生产,你公司在接受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关于停产情况的陈述是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17日、1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6)第S097号]、湛江市龙头福民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湛江粤鑫精选矿物工业有限公司用水量明细》(2013年1月-2015年12月)、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坡头供电局电费(2013年1月-2015年12月)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通过渗坑无证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2#厂区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且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你公司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2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6]8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排放污染物,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于2017年1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告字[2017]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申辩:一是对我局指出的违法事项,你公司已积极配合整改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二是2#厂区项目的生产工艺不对外排放生产用水,因而不需要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请求从轻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申辩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6]89号)、《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告字[2017]4号)、送达回执及你公司的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四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6、17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公司通过渗坑无证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5项的规定处予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的罚款;
二、对你公司2#厂区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予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的罚款;
三、对你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予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元)的罚款;
四、对你公司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予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罚款。
以上四项合并共处予你公司人民币叁拾陆万元(¥3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