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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16-12-02 17:13:3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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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限改字〔2016〕2号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1780376XU
法定代表人:郑石轩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机场路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2月3日,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公司燃气锅炉烟囱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燃气锅炉烟囱排放的废气污染物(SO2折算值为57mg/L)超过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燃气锅炉标准的排放标准(SO2为50mg/L)。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5)第C4-077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气达标稳定排放,消除污染隐患。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消除污染。
我局将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发现你公司未改正违法排放废气污染物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在我局实施复查前,你公司可以提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提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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