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环罚字〔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湛环罚字〔2017〕6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000049004
组织机构代码:19439264-6
法定代表人:陈庚
详细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1月1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且你公司在2015年度曾因同样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我局的罚款处罚,拒不悔改,依法应当从严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6年2月2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6]61号),责令你即日起清理乱倾倒、堆放磷石膏,消除污染。于2016年 3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字[2017]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但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和提出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6]6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字[2017]3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14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