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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港石化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17-03-13 18:16:5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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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环罚字〔2017〕6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000049004

组织机构代码:19439264-6

法定代表人:陈庚

详细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15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在湛江市霞山区百儒村前新湖大道东侧的高压线塔下和鱼塘边等2处进行检查,发现2处地方均堆放有你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固体废物磷石膏。经查,你公司实施了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在野外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而且,你公司多次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违法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磷石膏,严重染污环境,引起群众多次投诉,造成社会较大影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且你公司在2015年度曾因同样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我局的罚款处罚,拒不悔改,依法应当从严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6年2月2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6]61号),责令你即日起清理乱倾倒、堆放磷石膏,消除污染。于2016年 3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字[2017]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但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和提出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6]6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字[2017]3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14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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