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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8〕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市博汇陶瓷原料制造有限公司)

时间:2018-07-10 11:30:00 来源: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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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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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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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博汇陶瓷原料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W9HWG3M

法定代表人:梁明汉

地址: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莫村大领尾砖厂内房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高岭土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经查,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高岭土加工项目于2016年9月违法开始建设,建设项目未配备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已于2017年8月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高岭土)—加水稀释—搅拌—砂浆分离—浆(压滤)—泥水分离—产品。泥水分离后的废水进入回收池,最后排放到公司所在地北面的无防渗漏措施的山塘循环使用。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的生产废水采样监测,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8)第S028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废水pH值为5.32,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pH值6-9)。另查明,你公司高岭土加工项目投资总额约50万元。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5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于2018年6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申请听证、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和书面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8]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8]18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高岭土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投资总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通过渗坑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三项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伍仟元整(¥30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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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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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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