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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卷烟厂新增新型烟草精品线掺配加香工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时间:2023-12-15 20:20:22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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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赤坎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湛江卷烟厂新增新型烟草精品线掺配加香工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3年 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2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联系地址:湛江市赤坎区百姓路1号,邮编:524033  联系电话:3218369  传真:3218369。

项目名称

湛江卷烟厂新增新型烟草精品线掺配加香工段项目

建设单位

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卷烟厂

建设地点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南桥街道康乐路7、9号

编制单位

湛江市启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湛江卷烟厂新增新型烟草精品线掺配加香工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南桥街道康乐路7、9号,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占地面积为9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950平方米,总投资33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5万元,占总投资的10.93%。本项目新建一条生产能力为1000千克/时的新型烟草精品线掺配加香工段生产线,设计生产规模为160吨/年成品烟丝,主要原辅材料有:烟丝163.7吨/年、香精1.6吨/年;主要生产设备有:喂料机3台、电子皮带秤3台、振动筛分机1台、加香机1台、加香系统1套、储柜2条、皮带输送机8条、振动输送机5条、辊道式输送机2条、电控系统1套等;配套建设的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包括空调系统、除尘装置、异味处理系统。本项目生产工艺为翻箱—喂料—激振松散—比例掺配—筛分—加香—贮丝—装箱。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

本次扩建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故投产前主要的环境影响为设备入库、设备安装、设备试行等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废弃的设备包装物。

1、噪声。①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管理。②施工单位应采用满足国家相应噪声标准的施工机械设备,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机械保养和维护,并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各类施工机械。③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在夜间作业。如因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进行,则应取得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并公告附近公众。④合理布置设备,强噪声设备尽量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布置。⑤运输车辆在经过运输道路沿线环境敏感目标时,应减速慢行并禁止鸣笛,防止噪声扰民。

2、固体废物。施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设备包装材料。项目设备安装过程中会产生设备包装材料,主要为纸皮、泡沫、木板等,设备安装期间产生的包装材料均经统一收集,分类堆放,可回收利用的交由废品回收站回收,不可利用部分由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弃包装材料不得随意堆放、抛弃,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并做好卫生和安全防护工作。严格落实以上固废防护治理措施后,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二、运营期

1、废气排放。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水须经厂内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管网进入赤坎水质净化厂深度处理。

3、噪声排放。东、西、南、北厂界噪声排放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处理。①危险废物主要为废灯管、废润滑脂、废活性炭。废灯管和废润滑脂均依托厂内现有危废暂存间进行分类存放,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废活性炭由有资质的单位派专员进行更换并直接运走。现有危废暂存间共两个,总面积为46平方米,设置均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器收集槽内的粉尘,收集后暂存于厂内现有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定期送往广东粤电湛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进行焚烧。

5、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①厂内现有危废暂存间做好防风防雨措施;地面做好防腐、防渗措施;暂存间内设置导流沟和集水槽。②其他区域采取一般防渗和简单防渗。③污水管道定期检查更新。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赤坎分局在项目环评受理公示过程中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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