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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11-22 16:50:5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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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函〔2015620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工作

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湛江市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市环境保护局

201582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

处置工作方案(试行)

 

为了维护我市辐射环境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加强执法力度,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最大限度降低辐射事故发生的几率,奠定我市辐射环境安全基础。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巡查,摸清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底数,建立辖区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各级环保部门应增加辐射安全检查、抽查频次,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将季节性生产的用源单位、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与法律法规要求尚存在差距的用源单位,以及辖区尚未完善辐射环保手续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和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可能存在伴生放射性影响的金属矿开发利用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摸清有关单位底数、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动态数据库,分清主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检查。必要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加专项执法行动,强化部门联动,发挥综合监管优势。

   (二)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废旧放射源和/或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完善环保手续,及时将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理处置。

各地环保局应针对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分别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废旧放射源产生单位

   1)各地环保部门应督促辖区用源单位应于每年131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及市环保局报送上一年度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对辐射安全与防护情况进行自查。

   2)对于已产生闲置源或废旧放射源的单位,各地环保部门应督促辖区用源单位尽快确定闲置源的使用计划,及时将废旧放射源交由有资质单位收贮或返回生产厂家,做好闲置源或废旧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在废旧放射源安全送贮后及时办理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注销或部分终止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保手续。

   3)各地环保部门应督促辖区用源单位制定并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办理备案手续,落实有效的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确保环境安全。

4)各地环保部门应督促辖区用源单位定期组织涉源岗位有关人员参加辐射安全环保知识培训和考核,通过学习最新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知识,全面、深刻知悉与其业务相关的各项核安全法规要求,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敬畏意识和守法意识,自觉应用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开展相关工作。    

2.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1)对于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中UTh系核素的含量大于0.1Bq/g但不足1Bq/g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辖区环保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并报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对于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辖区环保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含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其中,项目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应报省环保厅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根据“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向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其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核工业类评价范围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辐射环境竣工验收专篇。尚未补办环保手续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所在地政府应持续跟进查处,避免其非法开工生产以及排污。

   2)各地环保部门应督促辖区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配备辐射监测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采取妥善方式处理、处置含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可能存在伴生放射性影响的金属矿开发利用单位应从合法渠道购买或进口矿石原料,并向卖方或出口方索要每批次矿石原料的放射性核素分析报告,各级环保检查人员检查时应要求被查单位出示矿石原料的放射性核素分析报告,无法提供有关资料的,检查人员应督促被查单位将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采样送检,根据分析结果完善相应环保手续,并按要求妥善处理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相关企业增强做好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市环保局积极组织全市辐射工作人员参加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保证全市辐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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